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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310国道潼关段过境危化车辆形成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因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违规行驶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全国多个省份都对限制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衆�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依据《条例》,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下发了《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禁止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通行的通告》。《条例》的施行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至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拟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目前,《条例》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纳入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关于您们提出的因我省高速公路禁止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通行,给310国道潼关段带来安全隐患问题,我省政府将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在《条例》修订时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五处
0371-65508330
2017年7月2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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