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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帽工程”
9月22日,永顺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河西、城中、城南派出所在辖区内持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动“戴帽工程”保安全四项措施和公职人员骑乘摩托车“四个一律”铁规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涉摩、涉电”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行动中
执法人员分别在新法院、新车站、交通桥、河西信合村等重点路段对过往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非法加装伞具、闯红灯、逆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到不漏一车、不落一人,达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同时,组织交通违法行为人集中观看交通事故警示片,现场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对于公职人员无证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故意污损、遮挡车辆号牌、搭乘非法营运摩托车被查处的,一律顶格处罚,约谈单位“一把手”,并全县通报。
据统计,本次行动共查处违法行为127起,其中,不佩戴安全头盔52起、涉牌涉证8起、违法载人27起、非法加装雨伞(篷)16起、其它交通违法行为24起。 下一步,永顺公安将持续发力,常态化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群众安全头盔佩戴率,树立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骑乘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切实提升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压减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省州县关于“戴帽工程”相关要求,永顺县整治办决定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车辆
摩托车、电动车。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不佩戴安全头盔。
(二)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三)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伞(棚)上路行驶。
(四)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三、违法责任追究
(一)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机关将进行劝阻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道交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通告列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安机关依规抄告所在单位和乡镇、社区、村;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按照“四个一律”处理。
(三)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执行公务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依法依规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永顺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永顺县交通秩序管理“四个一律”铁规
一、公职人员骑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和故意污损、遮挡车辆号牌被查处1次的,一律顶格处罚,并约谈单位“一把手”,全县通报。即日起,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故意污损、遮挡车辆号牌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一律扣个人绩效50%;50人以下单位3人次未佩戴头盔被查处的,50人以上单位未佩戴头盔查处率达到10%以上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全年评优评先资格,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三类。
二、公职人员搭乘非法营运摩托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约谈单位“一把手”,全县通报并参照第一条处理。
三、公职人员私车累计交通违法5次以上未处理的,10月1日后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机关院内(含单位宿舍楼)停放的无牌车辆,10月1日前必须清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被督查发现的,一律约谈单位“一把手”,全县通报并参照第一条处理。
永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永顺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永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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