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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充分释法说理,最终受害方、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圆满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8日,原告潘某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姐潘某梅行经复杂路段,避让右侧停放车辆往道路中心路段行驶,遇对向由被告邰某才驾驶未确保安全车速且骑压中心线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明、潘某梅、邰某才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明、潘某梅、邰某才均进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潘某明、被告邰某才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梅无责任。经审查,原告潘某明无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且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邰某才驾驶的摩托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诉前,双方就事故造成的各方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故双方分别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鉴于上述客观情况,法官经多轮调解,耐心进行法理释明和法律教育,普及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和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最终三方达成赔偿协议,潘某明应赔偿邰某才的损失80000余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邰某才;潘某明、潘某梅的损失29000元、15686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目前,该案民事调解书已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并生效,保险公司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正在积极办理理赔手续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剑河县法院:两摩托车相撞引发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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