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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敏)总包单位能否以已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先行支付欠薪?近日,记者从新吴人社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总包单位存在拖欠 17 名农民工工资 60 余万,以 " 已付工程款 " 为由拒绝先行支付欠薪,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判决均表示:不行!
该案例中,刘某等 17 名农民工向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建设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经查,该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新吴区某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经某劳务公司分包给了王某,王某安排刘某等农民工进行施工作业。经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确认拖欠刘某等 17 名农民工工资金额共计 608055 元。随后,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支付刘某等 17 人工资 608055 元。
可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并以 " 已向分包单位某时江劳务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 " 为由,拒绝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新吴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均认可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要求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支付刘某等 17 人工资 608055 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等 17 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事实,某建设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应依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关监督和先行清偿的法律责任,是否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据此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 17 名农民工工资 608055 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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