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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机动车承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506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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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7月2日18时51分许,蔡某驾驶其所有的桂BF****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世纪联华路口时,在直行过程中,车辆右侧手把柄部位与行人凌某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凌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凌某及其监护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因协商赔偿无果后,凌某将蔡某、某财保柳州支公司、西昌某公司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归纳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确认,以及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数额确认。
审理结果
柳城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蔡某受雇于西昌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并签订有《劳务协议》,接受西昌某公司派遣和分发劳务报酬,事发时蔡某正在取单的路上。对于西昌某公司提出其与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对于其造成损失不应由西昌某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的辩解,柳城法院依法不予以采信。
柳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财保柳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西昌某公司承担赔付 80%的赔付责任。按照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820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5059.20元、营养费500元,以上共计15066.58元。抵减蔡某已支付10000元,尚需赔偿5066.58元。
因被告蔡某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法定免赔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的规定,某财保柳州支公司在履行柳城法院确认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付义务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某财保柳州支公司已履行完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066.58元的义务。
供稿:政治部
原标题:《【以案普法】外卖小哥驾摩托车送餐撞伤行人 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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