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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6日,被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422省道路段行驶时,碰撞到正由西往东横过马路的原告吴某,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余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花费医药费57,270.85元(其中被告余某垫付36,400元)。经鹰潭市余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吴某后续医疗费用需15,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天、180天、180天,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被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受伤经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为70%。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185,387.21元。因被告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余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故被告余某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受伤损失进行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保险金)。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由被告余某承担70%,剩余的30%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用合计167,356.36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36,400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各项赔偿130,956.36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金130,956.36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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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余某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依法投保交强险,驾驶者应严格遵守关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着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直接开上路的现象,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切莫因小失大,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自行承担。。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班,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学校,邻水县学摩托车维修的学校,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哪里好,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邻水县摩托车维修短期培训班,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地址,邻水县学摩托车维修培训,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哪里好,邻水县摩托车维修培训班,邻水县摩托车维修技术培训.(编辑:hnygdzxx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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