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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遛狗不牵狗绳导致的意外事故屡见不鲜。那当 " 不牵狗绳 " 的宠物狗撞上 " 无证驾驶 " 的摩托车导致车祸,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0 年 3 月,冯某无证驾驶牌照过期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刚某饲养的 " 金毛 " 窜入街道与冯某相撞,致使冯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发生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冯某与刚某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刚某赔偿损失 10 万余元。
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刚某对饲养的宠物狗脖子上安装有套圈,但是没有采取拴绳牵引措施,被告作为该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冯某无证驾驶牌号已过期的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造成的损失,自身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责任应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划分,原告冯某承担 40% 的责任,被告刚某承担 60% 的责任,老河口法院判决被告刚某应赔偿原告冯某 6 万余元。
本案在二审程序中予以调解,被告刚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各项损失近 5 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老河口法院孟楼法庭在夏收夏播即将到来之前,督促被告全部履行完毕。
虽然被告方履行了义务,但经了解,原告冯某仍然生活困难。孟楼法庭扎实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多次回访冯某及家属,并联合孟楼镇民政办帮助冯某改善生活困境。今年六月的一天,承办法官来到冯某家中,将民政部门拨付的生活困难救助金 500 元送到了冯某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原标题:《当 " 不牵狗绳 " 撞上 " 无证驾驶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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