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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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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职务侵占罪请律师排名叶永朝、邓玉娇、朱晓红、陈天杰等二十三个正当防卫被判无罪、罪轻的案件

实践中,因为正方防卫被判无罪的案件比较少,且多数是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因为轻伤害被判无罪案件多一些,重伤害甚至致人死亡比较少,故意杀人罪被终认定正当防卫而判无罪只找到一起,那就是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原封不动将人民刑一庭关于叶永朝案件的意见粘贴过来,可以供大家参考。

需要说的是,这些案件都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没有选入。

有一个很多资料都讲到的粪窖案,因为时代久远,没有找到判决书,不过我认为这个案件存在。就先放这个案件,然后再列举十六个正当防卫被判无罪案件。一妇女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由于歹徒身强体壮,一万五左右的国产街车,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该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女示意歹徒脱衣服。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女方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淹死在粪池中。粪坑案的焦点在于,如果你是女方,你是否会用砖头砸向男方?结论是肯定的,如果女方不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一万左右的重机车,一旦他爬上来,妇女不仅会被,还有可能被杀害;山区偏僻,妇女根本跑不过男子。所以只能让他淹死,才能确保自己的安全。后认定无罪。

案例一: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20条第3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人民刑一庭)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要】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23万买什么机车好,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雅马哈水冷150踏板车,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一审、二审,2019摩托车上牌新规定,被告人叶永朝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

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永朝,男,1976年7月30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2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永朝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提起公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剌。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认为: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王为友持刀砍、郑国伟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永朝无罪。

  一审宣判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提起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永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永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8年9月29日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三、裁判理由

1979年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特别是将防卫过当界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掌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刑法不但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行为,下载夜晚摩托车飙车视频,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晚上飙摩托第一视角,不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受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

  当前,各种暴力犯罪在一些地方较为猖獗,严重危害了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刑法这一新的规定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2019新款太子摩托车250,这是该款立法目的之所在。

  该款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我们称之为“特殊防卫”,有人称其为“无限防卫”。它具有以下特点:

  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抢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对抢夺行为进行的防卫则不应当适用特殊防卫。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这与一般防卫的只属“不法”性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抢劫、、绑架行为,均属严重犯罪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对杀人、抢劫、、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性行为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如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弹药、爆炸物行为,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此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放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2万以内2019新款太子摩托车,也是具有暴力性的侵害行为。再次,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因此,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性程度。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对此类犯罪行为,3万元内街车,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孤立、极为危险的境地,这种情况下,如对防卫人限制过苛,则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亦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作斗争。

  本案中,被告人叶永朝向王为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王为友不但吃饭后不还欠款,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寻衅报复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均属不当行为。本案中,王为友纠集人员到叶永朝所开设的饭店滋事,并持东洋刀向叶永朝左臂、头部砍两刀后,持尖刀反击,其间,向持凳砸自己的郑国伟反击一刀,并在夺过王为友的东洋刀后,停止了反击防卫行为。这表明叶永朝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防卫的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叶永朝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开始防卫后,身受犯罪分子凶伤害致伤轻,能否认定王为友等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因此,叶永朝身受轻伤,足以表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其次,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侵犯防卫人的行为客观存在。本案中王为友等人手持东洋刀,且已砍在防卫人身人,如不对其进行更为严重的反击,如何制止其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在适用本条款规定时,不应成为障碍。因为叶永朝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防卫,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故不负刑事责任。一、二审的判决、裁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该款规定是正确的。

  毫无疑问,刑法第20条第3款是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但在实际审判业务中,此类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因此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2019下半年上市踏板,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坏人假借防卫而犯罪,以体现刑法本条款的立法原意。

案例二:邓玉娇故意伤害致死案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刑事判决书  [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2019下半年上市踏板,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前十名踏板车,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豪爵铃木摩托车官网报价表,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款和《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姜涛  审判员 罗桂香  代理审判员 覃方平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艳  (公章)

案例三:丈夫见妻子被调戏刺死施暴者 判其正当防卫

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天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今天,三亚市中级人民开庭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二审结果,终驳回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刑终2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组**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本田小公主2019最新款,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将被害人容浪捅伤致死亡,将被害人周XX捅致轻伤,将纪亚练、刘增荣捅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万五左右的街车,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容浪、周XX等人酒后无端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孙XX,在遭到陈天杰的斥责后,对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挑衅、攻击而引发。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被害人本身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是在妻子受到调戏、侮辱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吵,在陈天杰扶持被推倒的孙XX时,先是被害人周XX动手殴打陈天杰,接着被害人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对陈天杰拳脚相加,后容浪和纪亚练又手持钢管一同围殴陈天杰,且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了陈天杰的头上,世界摩托赛车比赛视频,只是因为陈天杰头戴安全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周XX在殴打陈天杰的过程中从的空手到从旁边捡起铁铲欲进一步伤害陈天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情节都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陈天杰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被告人陈天杰一边护着妻子,一边用小刀挥划,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1w左右的摩托跑车,且被害人离开时还向被告人扔石头、酒瓶等,被告人没有追击的行为。故本案中,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陈天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天杰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陈天杰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次,陈天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天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陈天杰的头部,陈天杰的伤势为轻微伤),故被告人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2019新款太子摩托车250,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诉求赔偿问题,由于被告人陈天杰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天杰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周XX的诉求依法驳回。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杰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陈天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陈天杰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斗门二手摩托车,从方关系和起因看,新大洲本田2019年新车,纪亚练等人和陈天杰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孙XX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亚练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XX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亚练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天杰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确属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无限防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城郊人民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不是和他们对打,而是边挡边退。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是正确的。2.抗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天杰主观上不是以防卫为目的,而是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错误的。3.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同时依照刑法第二十条、三款的规定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认识也是错误的。综上,2019摩托车上牌新规定,一审判决陈天杰无罪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一)物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浪(殁年19岁)、周XX、纪亚练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其中容浪、周XX、纪亚练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装的二锅头白酒。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周XX、容X、容浪和纪亚练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XX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XX。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看到周XX、容浪、纪亚练等人站在孙XX的身边,便问孙XX是怎么回事,川崎摩托车官网报价表,报废125摩托车多少钱,孙XX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浪等人离开,但容浪等人不理会陈天杰。周XX看到陈天杰的手推车已装满混凝土,便叫陈天杰把车推走,但陈天杰站在孙XX身边,不去推车。容浪等人还对陈天杰说“你让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陈天杰不予理会。周XX觉得陈天杰在这碍事,为引开陈天杰,便将手推车推到工地里面。周XX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孙XX的大腿。纪亚练问陈天杰想干什么,陈天杰没有说话。周XX也问陈天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陈天杰遂与周XX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对陈天杰说“你今天走不了了!”周XX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XX,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XX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XX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XX在劝架时被周XX推倒在地,最值得买的一万摩托车,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XX时,周XX、容浪和纪亚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天杰,期间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这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浪、周世杰、纪亚练、刘增荣受伤。水泥工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XX、容浪和纪亚练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XX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二级;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在被被害人容浪、周XX、纪亚练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浪死亡,致周XX轻伤,纪亚练、刘增荣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正当防卫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无罪正确。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摩托车夜间骑行视频,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而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XX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摩托车商城,面对冲上来要打其的周XX,陈天杰也欲击,被孙XX和刘增荣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XX时,周XX、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浪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摩托机车之家2019最新报价,摩托跑车第一视角视频,陈天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天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关于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X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陈天杰捅刺的对象看,容X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浪等人当时调戏了陈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天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第二,容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天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浪、纪亚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XX、刘增荣、容X都曾阻拦,但孙XX阻拦周XX、刘增荣阻拦纪亚练时均被甩倒,容X阻拦周XX时被挣脱。第三,纪亚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川崎1万左右,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天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第四,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亚练,但容浪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增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天杰对刘增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使陈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天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XX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据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第三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原判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款、第三款并无不当。

综上,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2019年十大热销的踏板摩托车,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致容浪死亡,周XX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准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胡录耀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四:广东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报佛山讯 (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陈笑尘、卢放兴)去年7月13日凌晨(编者注:时间应该为去年7月1日),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

  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珠海南屏二手摩托车市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一万左右的重机车,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经查,15秒机车飙车短视频,2019入门级街车推荐,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

  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五:朱晓红故意伤害致死案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人民公报1995年01期)

【案情简要】

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预算五千的街车,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摩托车商城,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持刀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本人及其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不法侵害人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提起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关区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1万左右的摩托车跑车,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晓红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南关区人民认为: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被判刑,后又因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李志文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朱晓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晓梅拒绝后,李志文持刀对朱晓红和朱晓梅、刘振玲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晓红在本人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款关于“……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雅马哈新款踏板车,朱晓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南关区人民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晓红无罪。

裁判结果

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关区人民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2019下半年上市踏板,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吴金艳故意伤害致死案(人民公报2004年11期)

【案情简要】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孙金刚、李光辉曾是饭店职工。孙金刚于2003年8月离开饭店,李光辉于同年9月9日被饭店开除。9月9日晚20时许,李光辉、张金强(同系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将孙金刚叫到张金强家,称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告发其三人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以致李光辉被饭店开除;并说孙金刚追着与尹小红交朋友,尹小红非但不同意,还骂孙金刚傻。孙金刚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尹小红,扬言要在尹小红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当晚23时许,三人酒后上山来到饭店敲大门,遇客人阻拦未入,便在饭店外伺机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见饭店中无客人,尹小红等服务员已经睡觉,便踹开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屋,遭尹小红拒绝。凌晨3时许,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三人再次来到女工宿舍外,继续要求尹小红开门,又被尹小红拒绝后,遂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直接走到尹小红床头,李光辉站在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金艳床边,张金强站在宿舍门口。孙金刚进屋后,掀开尹小红的被子,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摩托车托运公司,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致尹小红胸部裸露。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转身殴打吴金艳,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致其胸部裸露,后又踢打吴金艳。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刃长14.5厘米、宽2厘米的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李光辉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挂锁欲砸吴金艳,吴金艳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当即倒地。吴金艳见李光辉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拨打电话。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在案发地点将吴金艳抓获归案。经鉴定,李光辉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不法侵害人划伤,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持凶器对防卫者继续加害,防卫者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持刀刺死共同侵害人,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摩托车铝合金三箱排名,但在刑法许可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八:李小龙等故意伤害致死案

特殊防卫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人民刑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小龙,男,世界摩托车赛车视频,3万左右的太子摩托车,生于1977年5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l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系本案被告人李从民之长子。

  被告人李从民,男,生于1947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摩托世界锦标赛视频,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负责人。2000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小伟,珠海摩托车转让,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文盲,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系本案被告人李从民之次子。

  被告人靳国强,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凤领,男,生于1977年11月,汉族,心学文化,河南省拓城县人,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司机。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威分院以被告人李小龙、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凤领犯故意伤害罪向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国(本案被害人王永富之父),徐永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各被告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武威地区中级人民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8月13日晚21时许,河南省淮阳县春蕾杂技团在甘肃省武威市下双乡文化广场进行商业演出。该乡村民徐永红、王永军、王永富等人不仅自己不买票欲强行入场,雅马哈水冷150踏板车,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被在门口检票的被告人李从民阻拦。徐永红不满,挥拳击打李从民头部,致李倒地,王永富亦持石块击打李从民。被告人李小伟闻讯赶来,扯开徐永红、王永富,双方发生厮打。其后,徐永红、王永军分别从其他地方找来木棒、钢筋,与手拿鼓架子的被告人靳国强、李凤领对打。当王永富手持菜刀再次冲进现场时,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见状,即持“T”型钢管座腿,朝王永富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王永富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国产太子摩托车排名,王永富系外伤性颅脑损伤,硬脑膜外出血死亡。徐永红在厮打中被致轻伤。

  武威地区中级人民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龙、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风领在遭被害人方滋扰引起厮打后,其行为不克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持械殴打致人死亡,系本案主犯,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凤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考虑被害人方在本案中应负相当的过错责任,对各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据实判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1年6月22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 被告人李从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3.被告人李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被告人靳国强、李凤领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李小龙等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国医疗费710.2元、丧葬费l 200元、死亡补偿费7000元。五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上述各被告人均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一方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演出单位。被害人一方既不买票,又强拉他人人场看表演。被告人李从民见状要求被害人等人在愿来票价一半的基础上购票观看演出,又遭拒绝,并首先遭到徐永红的击打,引发事端。双方在互殴中,被害人持木棒、钢筋等物殴打上诉人。当王永富持菜刀冲进现场行凶时,被李小龙用钢管座腿击打到头部,致其倒地。此后,李小龙等人对王永富再未施加伤害行为。王永富的死亡,系李小龙的正当防卫行为所致。徐永红的轻伤系双方互殴中所致。本案中,被害人一方首先挑起事端,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使用了凶器木棒、钢筋、菜刀等物,其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强度还是情节都甚为严重;并且在整个发案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始终未停止过不法侵害行为,五上诉人也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1~2万街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条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8000内街车,采取防卫行为,15秒机车飙车短视频,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目的就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五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其主张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成立,2019新款太子摩托车250,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之规定,于2002年1 1月14日判决如下:

1.撤销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2001)武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龙、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凤领宣告无罪。

  二、主要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准确理解行凶的含义?

  三、裁判理由

  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有两点重要修改:一是放宽了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正当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所谓“必要限度”一般要求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基本相当。在“必要限度”前再加上“明显超过”的限定语,表明立法强调只有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过于悬殊,哪款踏板摩托车最耐用,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摩托跑车视频大全视频,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防卫行为虽然稍超过必要限度,但并非过于悬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所谓“重大损害”,一般应理解为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防卫行为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后果客观上并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亦不能认定为构成防卫过当。二是增设了特殊防卫条款。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防卫人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强度,也无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损害,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均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特殊防卫,又常被称作“无限防卫”(强调防卫性质、手段、强度法律无限制)或“无过当防卫”(强调防卫后果法律无限制)。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上述二点重要修改,足以表明立法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雅马哈8000左右的摩托,为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豪爵铃木摩托车官网报价表,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深入领会这种立法精神,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防卫案件尤其是因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间系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中,从适用法条上看,一般应先考虑防卫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在排除特殊防卫可适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是否属于一般防卫中的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不同于一般防卫就在于其防卫起因上的特殊性。一般防卫所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特殊防卫所针对的却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也正是成立特殊防卫的必要条件。正确理解特殊防卫的条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要点:

1.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暴力犯罪,简言之,就是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对非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一般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实行完毕。在暴力侵害行为尚未着手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进行恃殊防卫的。也就是不能以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预备,马上就要付诸实施为借口‘实施特殊防卫。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条件是暴力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严格地说应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对防卫人而言,由于特殊防卫都是在现实的、紧迫的危急状态下实施的,无法要求防卫人判定正在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法律之所以使用暴力犯罪这一表述,意仅在强调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其对他人的人身危险性已足以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2.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主要包括他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非针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对抢夺等针对物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2019合资摩托上市,就不能实施特殊防卫。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主要是强调暴力侵害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危害的现实性、急迫性和严重性。如暴力侵害程度足以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足以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无疑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暴力侵害也有程度之分,对轻微的暴力伤害,就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实施特殊防卫,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的人身安全。特殊防卫是以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的,因此,特殊防卫所要保护的也必须是相等的公民的重益。只有他人的生命安全、重大的健康安全、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才可以视为相等的重大的法益。

3.对以暴力实施的杀人、抢劫、、绑架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比较容易把握。但是何谓“行凶”呢?我们认为,对“行凶”的理解应当遵循上述关于特殊防卫条件的基本认识,即首先“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其次,“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故“行凶”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被害人一方仗地欺人,滋事生非,自己既不买票,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当被告人李从民为息事宁人作出让步,要求被害人等人在原来票价一半的基础上购票看演出时,又首先遭到被害人方的不法侵害。在被告人方进行防卫反击时,被害人一方又找来木棒、钢筋、菜刀等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意欲进一步加害被告人方,使被告人方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2019年一万元左右踏板摩托车,被告人李小龙为保护自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用钢管座腿击打王永富的头部,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王死亡,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其他被告人在防卫反击中,致徐永红轻伤,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世界公路摩托赛车视频,且也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故同样不负刑事责任。二审依法宣告本案各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供稿:甘肃高刑一庭 孙鲁  执笔:洪冰 审编:南英)

案例九:赵泉华故意伤害案

人民刑事案例: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核心提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认为:王企儿、周钢为泄私愤曾多次上门寻衅,此次又强行踢开赵家房门闯入赵家实施不法侵害。赵泉华为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赵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泉华,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10000左右的街车推荐,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市海滨印刷厂职工,住上海市河南北路365弄2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提起公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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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凤城市电焊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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